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七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海关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