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第十七条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海关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