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向所辖系统内通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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