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第十六条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向所辖系统内通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