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第十五条隶属海关获悉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直属海关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