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海关总署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海关总署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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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