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海关总署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海关总署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海关总署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海关总署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海关总署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