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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