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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