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应急准备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