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应急准备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