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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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