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海关总署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和当地政府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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