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海关总署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和当地政府备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海关总署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和当地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