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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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