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