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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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