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