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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