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