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