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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