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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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