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