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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