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