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