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