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