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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