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