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珠海园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