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加工制造; (二)检测、维修、研发; (三)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四)国际转口贸易; (五)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六)国际中转; (七)商品展示、展销;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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