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