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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