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海关对珠海园区管理的其他事项,由拱北海关比照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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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