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对进出珠海园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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