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对进出珠海园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港/澳籍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以及澳门车辆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车辆备案有效期内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