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海关对于珠海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保税货物,实行继续保税监管。 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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