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内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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