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珠海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进口环节税; (二)对于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出口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款,海关根据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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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