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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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