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