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海关参照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区内企业可以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海关参照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