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二十六条珠海园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