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珠海园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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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