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且适用每次货物进出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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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