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且适用每次货物进出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对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且适用每次货物进出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不得跨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