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货物,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内料件并且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加工产品运回区内时,所使用的国内料件应当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 从区外运到区内供区内企业自用并且不再出区的物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物资清单,经海关批准放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区内企业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货物,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内料件并且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加工产品运回区内时,所使用的国内料件应当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 从区外运到区内供区内企业自用并且不再出区的物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物资清单,经海关批准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