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货物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件。 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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