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或者协议有效期,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珠海园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珠海园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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