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