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