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珠海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规定在异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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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