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八条珠海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