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珠海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