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内销出区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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