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对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珠海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海关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以一般贸易方式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并且获得香港或者澳门签证机构签发的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享受CEPA零关税优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