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对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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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