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对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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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