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 (三)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 (三)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