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 (三)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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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