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公共交通企业公开信息,应当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坚持便民实用、及时全面的原则,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