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公共交通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出行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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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