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的企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