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时限,对社会公众的申诉予以受理登记,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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