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时限,对社会公众的申诉予以受理登记,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时限,对社会公众的申诉予以受理登记,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