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渠道公开信息: (一)交通运输场站; (二)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 (三)网络平台; (四)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业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遮挡应予公开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渠道公开信息: (一)交通运输场站; (二)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 (三)网络平台; (四)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业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遮挡应予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