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时回复社会公众咨询,并针对不同群体优化咨询服务。 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可以采取电话、网站、现场咨询等方式,并注重与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进行融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