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时回复社会公众咨询,并针对不同群体优化咨询服务。 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可以采取电话、网站、现场咨询等方式,并注重与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进行融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