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企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共交通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共交通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