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企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共交通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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